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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學年國際合作交流課程補助計畫即日起開放申請至 113/ 12/ 10 17:00止
2024/11/21

 

計畫目標

為鼓勵開設國際合作課程,透過跨國教學合作提升本校教師國際研究合作的能量,並營造在地雙語與國際化學習環境,培育學生國際視野及國際移動力。

貳、申請資格

一、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研人員。

二、亦得由各學院、系、所、研究中心等開課單位提出申請,申請課程之開課教師得為本校專兼任教師。

三、每位開課教師一學期以申請一門課為原則,每位開課教師114年度至多可申請113-2114-1各一門課。

參、計畫補助期程

一、11421日至114731日(113-2學期)。

二、11481日至115131日(114-1學期)

肆、審查重點原則

本計畫將組成審查委員會,依計畫書就以下重點審議:

一、課程之延續性與跨國性,開展為跨國交流之教研合作計畫之效益。

二、課程之創新性與多元性,培育國際跨領域人才之效益。

伍、補助課程及項目

一、補助課程師資

() 邀請國際師資開授,或邀請國際師資於課堂中以課程交流、演講及討論等多元方式共同參與課程、協同本校教師授課之課程。除邀請師資參與課程外,為促進國際交流、提升合作交流效益,另應於師資來校訪問或參與課程期間舉辦至少一場次工作坊或研討、演講等學術交流活動。

() 採國際師資協同、參與開課教師之課程者,國際師資參與課程時數不得低於開課時數三分之一,開課教師仍應主責課程規劃與授課,並應同時在場。

二、授課語言

以英語、外語授課為原則,並視需要可採雙語方式授課。

三、補助經費

本計畫僅補助業務費,2學分課程每學期以補助20萬元為上限,3學分課程每學期以補助25萬元為上限,依實核銷。補助項目如下:

()國際師資費用

1. 因參與課程來臺師資,得支應其來臺機票費及工作報酬。

(1) 往返機票費: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用,覈實報支。

(2) 日支酬金:請參照「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、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」、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」及「國立政治大學邀請國際傑出教學及研究人才補助經費標準表」,擇一規定辦理。日支酬金天數最多以開課日起迄日前後各加一日計算。

2. 非因受補助課程因素來臺之國際師資,依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注意事項核給鐘點費、演講費或出席費等。

3. 補助期間以十四日內為原則,因特殊需要,最多以一個月為限。

4. 邀請單位應依稅法規定扣繳邀請對象之所得稅。

()其他課程業務費:開課及舉辦公開活動所需業務費,本項費用以8萬元為上限。

陸、申請方式

請依附件格式撰寫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,每學期課程分案撰寫,並1131210日下午5時前以電郵將檔案(簽章後全文掃描pdf檔、word檔、excel檔)寄送國合處發展策劃組(電子信箱:oic_hr@nccu.edu.tw 分機6256662833),信件主旨請註明「【學期】(113-2114-1)國際課程補助計畫【計畫名稱】」。

柒、成效考核

一、每門課程應提供國際師資、國內師資、國際學生、國內學生之人數統計表及國際師資來訪紀錄等資料,俾為開課績效及相關評核依據。

二、每門課程應配合國合處與高教深耕計畫辦公室之通知及規劃,提供執行情形、階段性成果與結案成果報告。計畫之行政執行績效與成果考核將列為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依據。

三、課程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繳交成果報告書,成果報告書格式另行通知。未繳交成果報告者,必要時得取消或收回全數補助款。

捌、其他

一、本計畫所指國際師資,係指不含大陸、港澳之國外地區任教授課之教師。

二、計畫相關課程開課、選課、課程學分與課程評量等作業,及教師授課時數認定、聘任教師等程序,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三、開課教師應於開課期間定時、定期排課,惟為配合國際師資短期來臺與參與課程之情況,部分授課時數得採密集方式進行,但以不影響學生修習效果及修習其他課程為原則。若課程需以密集授課方式進行,開課單位須專簽並於簽文中敘明理由,經奉核後始得開課。

四、由開課單位提出申請者,申請課程不限,但每位開課教師補助以一學期一門課為原則。

五、課程若未開成,或課程未有國際師資授課,不予補助。

六、為強化資源整合效益,不同課程計畫得以經費分攤方式,支應共同項目。

七、本計畫所有行政事項與經費申請、核銷等,由提案之教研人員、開課單位及計畫申請單位負責處理。

八、本案屬教育部補助計畫經費,務請依學校規定期限完成經費結報程序,未依學校規定完成經費結報者,由提案教研人員/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或另覓財源辦理。

() 113-2學期課程所有經費應於114831日前完成經費結報程序。

() 114-1學期課程請儘量安排於1141215日前完成辦理,並於1141220日前完成經費核銷。

() 倘因課程因素於1141215日至115110日期間始能完成課程及相關活動者,114年發生之經費至遲於11513日前完成核銷,1151月份支應相關費用則於115131日前完成核銷。

九、如有未盡事宜,請依教育部「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「大專校院推動雙語化計畫補助暨經費使用原則」、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,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十、本計畫經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。